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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4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公开征集评选,明确优胜作品“启航”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为了规范使用管理,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形象,我办研究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以下简称“自贸港标识”)的使用,加强自贸港标识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贸港标识,是指如下图所示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包括名称、图案、文字、色彩以及组合方式等一整套形象标识系统。

第三条  海南省直属机关服务中心为自贸港标识的所有权人,委托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对自贸港标识图案、文字、色彩以及组合方式进行规范、提供示例,并对自贸港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自贸港标识一般仅用于非营利目的。

第五条 自贸港标识的使用人为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向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报送《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使用备案表》进行报备,《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使用备案表》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网站首页进行下载,如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在10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备案意见,则视为同意使用。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定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网站对备案使用的单位及事项进行公开。

以下情形无需备案,可直接使用:

(一)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法定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主办、承办的各类招商宣传、对外交往等非商业目的的活动及活动纪念品;

(二)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自贸港重点园区的主要建筑,以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

(三)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内部使用,如内部印刷刊物、纪念品等;

(四)其他经海南省委、省政府允许的情况。

第七条  使用人在使用自贸港标识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第八条 使用人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使用的,由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督促改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使用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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