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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经报海关总署同意,海口海关决定对海南离岛免税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特定附条件放行监管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离岛免税进口食品化妆品,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合格评定程序;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一)收货人是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
(二)收货人已经建立完善的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并将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和风险信息主动报告海关。
(三)收货人按自愿原则声明所进口的离岛免税食品化妆品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和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等),并向海关提交《企业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或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收货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产品范围:香水、化妆品、糖果、婴儿配方奶粉及辅食、咖啡、参制品、保健食品、谷物食品、蜂王浆制剂、橄榄油共计10个种类。
四、符合条件的收货人未提交《企业承诺书》的,海关对其进口的海南离岛免税食品化妆品仍采用现行监管模式。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