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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市监规[2020] 8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改革开放优势,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创业方式参与海南科创中心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海南 11 个重点园区试点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即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与中国籍公民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其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可认定为内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等行业的企业,但国家和本省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适用的企业类型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第五条 鼓励外籍高层次人才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除提交一般内资企业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或核对原件);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对从事行业的详细说明材料,内容需证明其新设企业为科技型发展方向(原件);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七条 试点企业新增符合本办法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为股东的,应当参照设立程序申请变更。
第八条 试点企业住所迁出试点区域范围的,或者经营范围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试点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公司章程决定。同时,由公安出入境部门与企业登记机关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信息核对告知机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失效的,企业应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各政府部门应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并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逐步推广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改革试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27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