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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知名高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0-06-09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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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知名高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加快引进知名高校到海南办学,根据海南省相关政策和省校合作办学协议,我省对引进知名高校的海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高校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补助。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教育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体现国家、海南省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引进知名高校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办学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高校分支机构办学活动,采用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于高校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建设(包括不得转移到高校本部使用)。

  (二)不得利用补助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偿还债务或出借给其他机构使用。

  (三)不得用于其他违法违规支出。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省校合作办学协议明确补助标准的,按照协议进行补助。

  (二)省校合作办学协议没有明确补助标准的,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95号)执行。

  (三)海南省在本办法施行后如对补助政策进行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补助资金预算、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海南省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编报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报厅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厅党委会审议,按规定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二)每年11月1日前,高校分支机构向海南省教育厅书面提出下一年资金补助申请,并附补助资金初步使用方向。

  (三)海南省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联合对各高校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资金初步分配使用方案。

  (四)补助资金初步分配使用方案经厅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根据补助资金额度,按规定提交厅党委会或厅务会审定。

  (五)海南省教育厅将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海南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六)审核通过后,由海南省财政厅联合海南省教育厅向高校分支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海南省教育厅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下一年度补助额度。

  第八条  高校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财务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省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对于高校分支机构违规开支补助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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