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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18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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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促进自然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确保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9号)、《国家公园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函》(公园函字〔2019〕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资产是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界限范围内的,权属明晰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水流、湿地、野生动植物、矿产等,并能提供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且可评价的各种自然资源的总和。

  第三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属中央人民政府。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

  第四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维护珍稀热带雨林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多样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科学确定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对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实现自然资源资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世代传承。

  第六条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从事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保护和利用等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由国家批准设立。构建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主、各级人民政府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八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试点期间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行使。

  试点期间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代理行使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统一实施和监督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第九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职责,负责协调与当地政府及周边社区关系。

  第十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配合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并行使辖区(包括国家公园)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责。

  第三章 资产清查与核算

  第十一条 资产清查与核算是摸清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资产家底的重要途径。资产清查与核算是指在对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中资源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统一基准时点(时期)补充调查价格、使用权、收益等情况,估算资产经济价值,掌握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情况。

  第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应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与核算制度,建立定期清查与统计机制,完善资产清查指标体系、技术规程和工作方法等。

  第十三条 以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和统计监测为基础,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土地、森林、草地、水流、湿地、野生动植物等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等方面开展调查,以获得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所需的基础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省级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与核算有关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等,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与核算体系,并依据基础调查数据,科学评估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与核算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价值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对成果数据实行周期性更新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同时按规定将清查数据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与核算成果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属于保密范围的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要求,建立健全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有偿使用制度,鼓励竞争性出让,支持探索多元化有偿使用方式。对需利用公园内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基础设施、科研设施等建设,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可不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开展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探索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第二十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出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森林康养、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生态科普、野生动植物观赏等经营性项目的利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项目,须考虑项目所使用自然资源资产的类型、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所处区域和位置、建设内容、投资额度、项目生命周期、自然资源恢复速度、投资回收期、经济效益、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经营期限,科学评估经营成效,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动态的特许经营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经营利用行为的,由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开展资产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出资进行合资或者合作,自然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自然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自然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涉及自然资源资产诉讼等。

  第二十三条有偿使用者必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有关要求,凡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占用各类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需按照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行使国家公园内特定经营性项目的行政许可权,具体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的准入、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范围由特许经营目录规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当地居民,利用集体土地及其设施开展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传统生产利用活动,不列入特许经营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强化特许经营收入监管,实行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并将特许经营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上缴财政,各项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统筹用于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修复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开展公益性自然体验与环境教育工作。设计适合的自然体验和环境教育项目,打造自然生态体验区和环境教育展示平台,有序开展科研、宣教和游憩活动,发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的公益属性和公共服务功能。

  第五章 资产管护

  第二十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严格实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符合国家公园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及所在市县政府应就公园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内居民逐步实施生态搬迁,通过置换、赎买等方式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全民所有。

  第三十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涉及到原自然保护地及周边天然林、公益林区域,试点期间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控。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所有天然林地、草地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草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全面核实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第三十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调节水文状况等措施养护水资源,保护和提升热带雨林水源涵养功能。

  第三十三条 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不符合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设施、工矿企业、水电项目逐步关停、搬离,建立已设矿业权退出机制。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原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拯救保护力度,通过建设生态廊道、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

  第三十五条编制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以核算账户的形式对国家公园范围内主要自然资源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化进行分类核算,准确把握自然资源资产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和增值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实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在国家公园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管理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 发挥人大、行政、司法、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利用和保护的全程动态有效监管。

  第三十八条 健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监管制度,完善绩效管理与监测指标体系和技术体系,强化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等工作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状况、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对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进行科学评估。

  第三十九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公开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十条实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督查制度。省级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资源资产督查方案,对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的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管理、特许经营、有偿使用等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成果应作为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工作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严格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范围,严肃追究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不到位等造成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三条 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资产报告制度,做到标准明确、规范,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按程序依法履行同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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