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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观察】政策解读之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发布日期:2021-11-18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海南自由贸易港提出“6+1+4”的制度设计,推动五个自由便利与一个安全有序流动,即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构建一大现代产业体系,加强税收、社会治理、法治、风险防控等四方面制度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围绕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明确专项制度安排,聚焦电信业务对外开放,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抢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提供重要支撑。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制度设计——“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开放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并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面向全国开展业务。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建设国际海底光缆及登陆点,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分“第一类”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属于“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其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因特网骨干网络和因特网国际出入口,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基础电信业务影响用户范围广、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国家采取适度竞争、有效控制的管理政策。

基础电信业务在国家经济中具有战略性地位,我国基础电信业务由国家管控,由国有通信集团主导运营。我国对WTO承诺,“入世”后将逐步向外资开放国内和国际基础电信业务,“入世”后6年(2007年),基础电信全国开放且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明确规定,基础电信业务必须由中方控股。

基础电信业投资巨大、投资风险高,最高49%的持股比例让外资却步。从全球各国电信发展史看,本国有主导运营商的情况下,外资成功进入的案例很少,基础电信网投资是天文数字,就算完全对外开放,外资也会非常谨慎。“入世”至今,外资主要通过投资我国基础电信运营商海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参与我国基础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基础网路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运营商在满足消费者基本通信需求的基础上提供更高层次的信息需求。增值电信业务分两大类:

1 是以增值网(VAN)方式出现的业务,即凭借从公用网租用的传输设备,使用本部门的交换机、计算机和其它专用设备组成专用网,以适应本部门的需要,包括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等。

2 是以增值业务方式出现的业务,即在原有通信网基本业务以外开发的业务,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

增值电信不同业务方向下对外资开放股比不同。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开放信息服务业务(B25)、存储转发类业务(B2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1)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且规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2014年,上海自贸区对电信增值业务外资准入进一步放宽,在WTO承诺基础上新增四个对外开放领域,包括呼叫中心业务(B24)、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B22)、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B14)和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B13),前三项业务(B24、B22和B14)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B13)外资股比不超过50%。

2015年,工信部出台《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决定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1)(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放宽国内多方通信(B22)、存储转发(B23)、呼叫中心(B24)三类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另外,增值电信业务对港澳资本开放限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等文件规定。

与基础电信业务相比,增值电信业开放程度较高、准入门槛较低。截至2020年7月,全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企业共88181家。外资企业通过并购境内企业、与境内企业合资并申请经营增值电信等方式积极参与我国增值电信业务。

但是,外资参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仍面临多重审批、总量控制问题,或面临较高法律和合规风险,落地难度大。如境内外资实体直接申请牌照模式需要由境内外资实体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电信业务许可,是合规性要求最高的一种方式。

由于证照申请需历经外资审定、商务部门审批、工商变更、工信部许可(上海自贸区除外)等多个环节的申请、反馈、沟通及整改,耗时较长且面临总量控制问题,实际申请获批难度较大。境内持牌机构联合运营模式能够大幅缩减境外企业在境内落地时间,省去许可证申请的繁琐步骤,但主管部门并未书面公开肯定上述品牌联合运营模式的合法性。

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将主要通过开放电信业务实现,三大具体举措包括: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其中:

开放基础电信业务

《总体方案》提出“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未说明将开放业务方向,也未明确外资股比限制、合作模式等落地要求,暂不具备实际效果意义,但可以明确的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发展将对外商投资基础电信服务形成有一定利好。

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总体方案》提出“开放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将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的大方向,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提供重要平台。《总体方案》还提出“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并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面向全国开展业务”,明确开放方向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1)。另外,海南自由贸易港还可能通过简化优化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所需审批流程,降低外资增值电信业务主体落地难度。

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

《总体方案》提出“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建设国际海底光缆及登陆点,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为保障顺畅的跨境互联网数据互通,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建立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覆盖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海口江东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等9个园区。通道建成后,将明显提升覆盖园区企业的国际互联网访问质量,改善国际网站访问、跨国视频会议、大文件传输等应用场景下的用户体验,为园区营造优质的国际通信营商环境。

除海南自由贸易港外,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也在进行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当前大陆共有8条连接国际区域的海底光缆、4个国际互联网登陆点、8个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尽管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不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所独有,但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服务、跨境电商、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跨境物流、国际文化交流、跨国总部办公等外向型产业主体跨境数据流动提供更完善的网络服务与更开放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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