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6/
答:【政策依据】
1.2020年6月,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对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
2.2020年9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且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3.2021年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经停港)出口退税(所退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4.2021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5.2021年6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提出,国际船舶的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为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外国船检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6.2021年7月,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明确对在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7.202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8.2022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快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允许“中国洋浦港”籍船舶在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兼营国内运输业务。
【优惠政策】
1.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
2.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3.对在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
4.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简化检验流程,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创新设立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程序。
5.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
6.境内建造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出口退税政策。
7.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8.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9.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实施效果】
1.“中国洋浦港”船籍港政策,境内建造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出口退税政策,内外贸同船运输船舶加注不含税油政策,启运港退税等航运政策全部落地,洋浦区域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稳步加快。
2.加工增值超30%内销免征关税政策顺利实施,支持企业减税降负。
3.“一线”简化申报政策已完成“径予放行”“单侧申报”“先入区后检测”等政策测试。
4.区内不禁止营利性商业消费设施政策已落地。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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