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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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20年6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符合的条件。

3.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的相关要求。

4.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执行。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且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项目的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新增投资的时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②属于优惠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满足哪些投资形式可以享受该政策?

满足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

①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

②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③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④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①境外所得范围: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②免税条件: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操作流程

1.备案或者核准境外投资项目、企业。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施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海口市、三亚市企业由经委托授权的海口市商务局、三亚市商务局实行备案管理)。

2.备案管理流程。

①发改委核准、备案:企业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待发改委核准或备案通过后,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操作流程应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②商务部核准、备案:企业首次申请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子系统提交核准或备案材料,备案通过后取得核准批复和《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根据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办理要求,申请企业需同时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相关材料。

③外汇管理局备案: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备案由银行收集资料进行备案跟付汇。

3.年度纳税申报时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属于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4.计算。

①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比如海南A公司成立于2018年,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并当年度持有一家境外公司10%的股 权,2020年1月追加投资后持股比例达到30%,2021年境外 公司按照30%持股比例分回3000万利润,那么只有3000÷30%×(30%-10%)=2000 万,能享受新增境外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比如A公司是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2021年5月在香港投资设立一家持股100%的B公司,但由于香港地区的利得税法定税率为16.5% (高于 5 %),海南A公司从香港B公司取得的新增投资股息收入可享受境外投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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