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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落地实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7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
推进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落地实施的通知

交水函〔2023〕36号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推进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工作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

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使用其拥有或光租的中资方便旗邮轮从事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船龄不得超过30年。

中资方便旗邮轮应按照实际贸易方式办理邮轮的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邮轮不再从事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后,要依法办理相关出口手续。

二、关于邮轮手续

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开展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申请,取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批准文件。

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凭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批准文件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办理旧船舶进口勘验。

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凭上述批准文件、旧船舶勘验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其在境内设立的法人实体,向商务部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

取得商务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后,向海口海关申请办理试点邮轮的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三、有关要求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大支持力度,合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南海事局要依据职责切实加强对试点邮轮运输经营人及邮轮运营的监管,确保试点邮轮不从事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邮轮运输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控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独立通风条件的客房售票数量,做好船舶通风消毒,引导旅客在公共场所科学佩戴口罩,少聚集,加强个人防护,做好自我健康监测,落实各项防疫措施,防止发生规模性疫情。邮轮运输企业要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和应急演练,邮轮开航前要开展安全自查,特别是长期停航的邮轮要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切实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要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有关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安全监管。海南海事局在邮轮首航前,组织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缺陷要在开航前纠正完成,切实加强邮轮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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