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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保税油供受作业便利化海事监管措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08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保税油供受作业便利化海事监管措施的公告

第1号

为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提升船舶保税油供受作业效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实施船舶保税油供受作业便利化海事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立“一次备案,全省通用”模式

拟在海南辖区从事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的单位,按照《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的要求,到海南辖区任一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登陆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船舶保税油供应单位,可在海南辖区水域开展跨港区供受作业业务,实现“一次备案,全省通用”。

二、建立保税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

船舶保税油供应单位可光租或者期租具有成品油运输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所属适装船舶,从事保税油供应业务的,应满足备案的各项要求。

三、实施特定港区报告制替代申报制

为简化保税油供应船舶的有关申报手续,对于往来于海口-马村港区、洋浦-八所港区装载保税油进出港的供应船舶,不再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情况和供油作业前报备即可。

四、实施“一次不用跑”便利化海事通关模式

船舶保税油供受油双方可登陆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和“单一窗口”平台,办理供受油作业报告、船舶进出口岸手续等业务,实现保税油供受作业船舶“一次不用跑”的便利化海事通关模式。

五、实施保税油供应单位安全诚信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保税油供应单位和船舶的现场监管、行政处罚、安全污染事故、安全和防污染制度制定执行情况、作业船舶风险属性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评定,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诚信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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