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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事局 海口海关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关于印发《海南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08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海南海事局 海口海关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关于印发《海南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琼海船舶〔2020〕18号

各分支海事局、各隶属海关、各边检站: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推进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要求,建立进出海南各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海南海事局、海口海关、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合制定了《海南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海事局

海口海关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海南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程序


附件:

海南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旨在统一、规范海南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标准,提升执法效能,提高通关效率,提高口岸查验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口岸查验单位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促进海南国际海运贸易发展,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进出海南开放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

3 职责

3.1 海南海事局、海口海关、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下称“各口岸查验单位”)负责联合登临检查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3.2 各开放口岸所在地的查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联合登临检查工作。

3.3 海事部门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召集口岸查验单位召开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

4 工作程序

4.1 指定联合登临检查联络人

4.1.1  各口岸查验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合登临检查联络人,具体负责沟通协调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有关事宜。各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口岸查验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合登临检查联络人,具体负责实施联合登临检查的协调工作。

4.1.2 海事部门负责汇总联络人信息,制作《口岸查验单位联合登临检查联系表》(详见附件)并实时更新。

4.2 确定联合登临检查条件

4.2.1 各口岸查验单位应结合实际商定对以下船舶开展联合登临检查:

(1)临时开放码头(泊位)进靠第一艘国际航行船舶;

(2)国际航行石油勘探船舶进入外海作业点、国际航行油轮进靠浮式储油设施(FPSO)装运原油;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临时开放水域,口岸查验单位在当地无常设机构,需要相应辖区查验单位前往现场办理相关手续的;

(4)进出口新造船舶、二手船舶、废钢船交接;

(5)国际邮轮;

(6)因人员病急、海上救助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水域、港口的船舶;

(7)应船方或其代理人申请,或口岸查验单位认为有必要实施联合登临检查的其他船舶。

4.2.2 因疫病疫情、核生化突发事件以及打击走私、贩毒、非法出入境活动等情形需要有关单位单独登临检查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4.2.3 对于悬挂检疫信号和来自疫区的船舶,应在检疫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查工作;对于疫情期间到港的船舶,应按国家、地方有关防疫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4.3 拟定联合登临检查计划

4.3.1  海事部门应根据船方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联合登临检查需求,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牵头组织各口岸查验单位联络人、船方或其代理人共同商定联合登临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事宜,拟定联合登临检查计划,并指定一名海事检查人员作为现场协调人,具体负责该次联合登临检查实施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

4.3.2 原则上各口岸查验单位检查人员应不超过2人。

4.3.3 联合登临检查所需交通工具应由各口岸查验单位自行解决,特殊情况可由海事部门与当地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4.3.4 原则上各口岸查验单位仅在船舶靠泊期间对其实施一次联合登临检查,但以下情况除外:

(1)新发现船舶存在问题、缺陷、隐患的;

(2)船舶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

(3)上级机关指定要求检查的。

4.4 实施船舶联合登临检查

4.4.1 各口岸查验单位应根据计划对船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

4.4.2 各口岸查验单位检查人员应着制服并携带工作证件,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登轮开展检查工作。

4.4.3  登轮后,各口岸查验单位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现场联络人向船长说明联合登临检查的内容、方式后,各口岸查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实施检查。

4.4.4 各口岸查验单位应及时互相通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本着执法互助的原则,相互提供执法方面的支持。

4.4.5 检查结束后,各口岸查验单位应尽可能集中统一离船。

4.5 处理联合登临检查问题

4.5.1 对于联合登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口岸查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及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4.5.2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联合登临检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联检人员共同商定后,并由现场协调人向船方说明理由后,可以立即中断检查,待重新商定联合登临检查计划后再重新实施检查。联检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向所属单位报告中断检查的情况。

4.6 召集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

海事部门根据联合登临检查工作实际召集各口岸查验单位召开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解决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具体解决措施,完善联合登临检查机制等。

5 工作要求

5.1 各口岸查验单位要建立联合登临检查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联合登临检查有序开展,同时要充分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共同推进联合登临检查工作。

5.2 各口岸查验单位按规定要求公开检查信息,建立意见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6 相关文件

6.1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交海发〔2016〕234号)

6.2 《海南海事局 海口海关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关于明确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琼海船舶〔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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