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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08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管委会:

为进一步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有关要求,根据《海 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琼府〔2020〕6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 定,经商海南海事局、海口海关等部门,现就《管理办法》中涉 及“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零关税”进口船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零关税”进口船舶,应经 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  其中,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 6 个航次。经营外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 停海南自由贸易港 1 个航次。

1.“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是指进入海南自由贸易 港通航水域,并发生船港界面活动。

2.“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是指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且取得相 应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

3.“经营外贸航线的船舶”是指从事国际运输或内地与台湾、 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的船舶。其中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  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取得有效的《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 书》;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船舶,应取得有效的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 货物和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取得有效的批准文件;从事内地往返  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船舶,应取得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和台湾地区间运输的船舶,应取得 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4.“经营内外贸兼营航线的船舶”是指同时具备外贸经营资 质和内贸经营资质的船舶。 经营内外贸兼营航线的船舶,必须满足每年至少始发或经停 海南自由贸易港  6 个航次的要求。若一个年度周期内仅从事外贸 航线业务,则仅需满足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 1 个航次的要求。

5.“每年”是指以“零关税”进口船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一 年内(365 天)为一个年度周期。

二、关于安装 AIS 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  在取得海事部门签发的国籍及游艇法定证书前应按要求安装AIS 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 其中“自主卫星定位终端”是指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三、关于“零关税”进口游艇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零关税”进口游艇应在 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  其中,“零关税”进口游艇航行区域在适航证书中予以明确, 规定在海关监管期内仅限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对于发现“零关  税”进口游艇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管 理办法》要求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 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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