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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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条款贯彻实施。

附件: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5613

(联系人:黎明 电话:13976058788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科学设立和用好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提高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海南老城科技新城内投资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培育、企业管理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发展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县政策导向,聚焦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主导产业方向,提升主导产业集聚度,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产城融合功能。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管理规范、公开公平、绩效为先”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发展资金包括评审类扶持和核准类扶持。评审类适用择优原则;核准类适用普惠性原则。发展资金的所属类型、条件标准、奖补方式和对应额度等,以海南老城科技新城制定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资金安排

发展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发展资金由海南老城科技新城按产业扶持实际需求使用,不足部分从海南老城科技新城预算资金中给予保障。

发展资金的使用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安排,由澄迈县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于预算编制时细化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报海南老城科技新城工委、管委会审定后,由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发展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

1.科技新城内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与服务、投资促进等相关支出;

2.科技新城内落实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支出;

3.科技新城内转型升级项目、科技创新等专项支出;

4.科技新城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维护支出。

发展资金扶持专项政策措施或资金使用方案由管理局牵头统筹根据发展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和县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资金申报

发展资金的申报实行“分批申报、分批兑付”或者“免申即享”的兑付方式。管理局根据工作计划发布发展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对象、条件要求、奖励标准、申报期限等内容。申报对象按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资金拨付

发展资金拨付由管理局牵头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邀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全程记录存档,规范评审流程;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操作或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并追究责任。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发展资金扶持名单

十一发展资金扶持名单公示由管理局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局公示栏公示,公示内容为经评审后扶持实施主体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工作日

十二发展资金拨付由管理局根据公示反馈情况,最终确定资金扶持名单并按财务管理办法拨付。

  评估监督

第十管理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发展资金,保障发展资金专款专用负责组织实施发展资金使用的动态评估调整,每年对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建立内部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自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发展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对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扶持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本办法由澄迈县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25613日起施行,于202711日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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