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3/
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条款贯彻实施。
附件: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联系人:黎明 电话:13976058788)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科学设立和用好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提高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海南老城科技新城内投资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培育、企业管理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县政策导向,聚焦海南老城科技新城主导产业方向,提升主导产业集聚度,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产城融合功能。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管理规范、公开公平、绩效为先”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发展资金包括评审类扶持和核准类扶持。评审类适用择优原则;核准类适用普惠性原则。发展资金的所属类型、条件标准、奖补方式和对应额度等,以海南老城科技新城制定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发展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发展资金由海南老城科技新城按产业扶持实际需求使用,不足部分从海南老城科技新城预算资金中给予保障。
第六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安排,由澄迈县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于预算编制时细化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报海南老城科技新城工委、管委会审定后,由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发展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
1.科技新城内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与服务、投资促进等相关支出;
2.科技新城内落实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支出;
3.科技新城内转型升级项目、科技创新等专项支出;
4.科技新城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维护支出。
第八条 发展资金扶持专项政策、措施或资金使用方案由管理局牵头统筹,根据发展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和县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申报,实行“分批申报、分批兑付”或者“免申即享”的兑付方式。管理局根据工作计划发布发展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对象、条件要求、奖励标准、申报期限等内容。申报对象按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发展资金拨付,由管理局牵头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邀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全程记录存档,规范评审流程;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操作或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并追究责任。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拟确定发展资金扶持名单。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扶持名单公示,由管理局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局公示栏公示,公示内容为经评审后扶持实施主体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拨付,由管理局根据公示反馈情况,最终确定资金扶持名单并按财务管理办法拨付。
第五章 评估与监督
第十三条 管理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发展资金,保障发展资金专款专用。负责组织实施发展资金使用的动态评估调整,每年对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建立内部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自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发展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扶持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澄迈县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于2027年1月1日停止施行。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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