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关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境种苗跨关区附条件提离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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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建设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在有效保证生物安全前提下,提升进境种苗(包括植物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下同)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3号(关于进境种苗实施附条件提离便利化措施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决定对注册地在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进口单位,允许其将进境种苗跨关区附条件提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本公告中的进境种苗跨关区附条件提离,是指自境外运往自贸港种苗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昆明海关等关区内建有进境种苗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经现场检查未见异常且已取样送检的,根据进口单位申请,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允许提离至自贸港内符合监管要求的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存放结果出具后,进口单位凭海关放行通知办理通关手续。

二、进口单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进口单位,可向口岸海关提出跨关区附条件提离申请:

(一)位于自贸港内,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二)自有或有委托的符合条件的存放场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表(详见附件),符合有关防疫要求,包括场所固定,非临时构筑物,具备独立的存放空间,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视频记录能够保存3个月以上;环境干净整洁,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出入库管理制度完备,出入库记录完整、准确具备有效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条件,经海口海关考核并出具海关考核报告。

三、报关要求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报关时,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并“单一窗口”勾选“两段准入”项下的“附条件提离”申请,备注栏填写海南自贸港并随附海关考核报告。

四、提离要求

口岸检查未见异常且按要求已取样送检的,经口岸海关同意,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自行密闭包装种苗,并由口岸海关加施海关封条等封志后方可提离。海口海关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合理运输时限,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开拆或者损毁相关海关封志。

五、运输要求

附条件提离的进境种苗,如属于小批量货物,应采用邮政空运方式运输;如数量较大或不适宜使用空运方式的,可采取其他安全的密闭运输方式。

六、运抵要求

存放场所应遵守海关监管相关规定,及时在种苗相关系统完成信息登记,并根据海关限定时限要求,及时报告种苗运抵情况

七、生物安全责任

进口单位应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落实防疫要求并配合海关监管,种苗进口、运输、存放等环节发现植物疫情风险的应按海关要求及时有效处置。

八、异常情况处置及法律责任

(一)存放场所未按要求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种苗运抵报告,所在地海关将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1.经核实种苗已经运抵的,将对企业进行约谈提醒,如再次出现该情事将暂停企业实施该便利化措施6个月。

2.经核实种苗未运抵的,将责令企业限时运抵,并根据后续情况进行处置:

1如在海关限定时间内运抵的,对企业进行约谈提醒,如再次出现该情事则暂停企业实施该便利化措施6个月;

2如未在海关限定时间内运抵的,将不再允许企业实施该便利化措施,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一旦发现企业擅自调离、使用、销售进境种苗的,海关立即取消对企业实施便利化措施,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九、其他事宜

本公告适用于存放场所在自贸港、进境口岸在第一条所列直属海关辖区的进境种苗对存放场所与进境口岸均在自贸港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进境种苗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5319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存放场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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