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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06-22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0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0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冯 飞

2021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
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重点园区开发建设,充分向重点园区赋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57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省级管理权限,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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