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3 号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21年11月2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 长 冯 飞
2021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新文昌国际航天城(以下简称航天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赋予航天城自主发展权,规范航天城管理局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天城管理局作为园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 航天城管理局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理事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决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设副理事长2名,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文昌市委主要领导担任。其他理事由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另一名负责人、航天城管理局局长、有关战略合作方或投资方企业代表担任。
第五条 航天城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下放或者委托的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园区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
文昌市人民政府主要履行航天城范围内航天城管理局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成立航天城平台公司,作为航天城开发建设和市场化投融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航天城内资金融通、基础设施建设、园区运营管理等工作。航天城管理局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平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班子配备。航天城管理局设局长1名(由文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列入省委管理的职务名称。局长兼任党委书记),常务副局长1名(兼任党委副书记和航天城平台公司董事长),副局长及总经济师若干名(属班子成员,1名副局长由平台公司总经理兼任)。选聘省管干部担任专职的班子副职,不保留其原工作关系和身份,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调回党政机关或省属企事业单位任职。
第八条 航天城管理局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除省委选派的兼职领导人员外,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岗位设置、薪酬标准等。
薪酬总额以核定岗位员额为基准,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同一层级岗位薪金标准可有所不同。
第九条 航天城管理局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承接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省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航天城管理局运转补助经费和安排航天城建设资金。
第十条 在航天城内各投资主体开发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由相关投资主体委托航天城管理局负责统筹运营管理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航天城内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投入,原则上通过各级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具体结合财力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按省相关决定执行。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航天城基本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平台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市场化、多元化融资、运营。
第十二条 航天城管理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航天城管理局运营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7日公布的《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