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4/
海关总署公告〔2021〕2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4日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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