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核心政策60条>进口生产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法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9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的有关规定。

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充分评估产业实际需要,引导企业合理使用“零关税”原辅料。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增补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机构设置 | 大事记 | 联系我们

电脑版|手机版

主办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19005356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