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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2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1〕10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工作专班办公室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制定本建设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科学研究、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设计、测试、检验等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第三条企业研发机构按照企业自主建设、自愿申报、分级分层方式进行认定和备案。

第四条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备案、评估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主要任务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企业职责。企业是研发机构建设和管理主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立足实际自建研发机构,对暂不具备自建条件的,可共建研发机构。

自建研发机构指企业在省内自办或由企业出资与外单位合办、原则上在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内设研发机构。

共建研发机构指企业暂不具备独立建设研发机构条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工业)研究院等科研单位或大中型企业研发场所、研发人员、研发设备,通过合作或委托等方式,为本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研究开发的研发机构。

(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职责。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研发机构培育、认定和备案工作及跟踪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三)省直部门职责。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等省直部门统筹推动全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研究制定支持政策,负责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等工作。

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六条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为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新材料、新产品(品种)、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为企业培训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检验等服务。

第三章 具备条件与备案、认定程序

第七条企业研发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海南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要研发、生产活动在海南省内;

(二)企业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

(四)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的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

(五)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在研究项目(含企业自主立项项目)不少于2个;

(六)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第八条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企业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认定,按相应管理办法由相关省直单位认定和管理。

获批准认定后,企业将相关认定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不再重复报送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

第九条市县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市县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县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获批准认定后,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

第十条其它企业研发机构备案。未达到省级、市县级企业研发机构条件的其它企业研发机构,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公布方式进行备案。符合企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企业研发机构按《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等相关条款享受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奖励,奖励资金与企业当年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研发费用增量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第十二条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按原办法执行认定奖励。未享受一次性认定奖励的,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后,按《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各市县出台相关政策对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奖励经费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获批准备案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可享受《海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信贷支持。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研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部门负责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不符合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应及时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已获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两个月内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复核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已获备案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由认定部门按原管理办法进行复核;已获备案为市县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其它企业研发机构的,由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考察。复核合格的保留资格,不合格的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九条在申请认定、备案、复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相应行政决定,追回奖励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研发机构依托单位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过程中出现偏差或失误,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鼓励市县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文字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docx

(图片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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