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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1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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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深刻认识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我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指明了方向。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坚持了“财力下沉、统一规范、有效调控、均衡发展”四大基本原则,既契合中央精神,又与我省经济发展转型、民生事业改善、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海南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二、上下齐心,共同做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的准备工作。省财政厅要做好政策解读,与市县政府把账算细、算准;要与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紧密配合,做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018年1月1日起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顺利施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严格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坚定维护税收秩序,既要防止征收“过头税”,又要做到应收尽收。各市县政府不得因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而“虚收空转”或“跑冒滴漏”,既不能为多得体助补助而年底突击做大收入、做大基数,也不能为少上解收入而在年底不依法应收尽收。对2017年最后一个月有税收异动的市县,一经核实查明,将依法给予严厉查处。全省各级政府要扎实做好2018年预算编制工作,要在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准确测算各自财力,确保预算编制科学规范、执行约束有力。

  三、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市县政府要倍加珍惜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财力下沉的时机,切实提高管钱、用钱的能力与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坚决摆脱对房地产的发展路径依赖,树立为产业培育、转型发展而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久久为功,一步一个脚印推动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更广大群众得到实惠。全省各级政府都要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财政资金更多、更好用于“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六项整治”、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扶贫等民生事业,真正让广大群众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有获得感。

  五、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省各级政府要始终践行生态立省和绿色发展的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将财政资金管好、用好,加快形成绿色产业体系,始终做到保护与发展并举,以最好的资源吸引最好的投资,让绿水青山成为造福海南百姓的金山银山,形成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方案

  为科学合理规范省与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发挥财政调控作用,调动省与市县积极性,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精神和省第七次党代会以及省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决策要求,按照“财力下沉、统一规范、有效调控、均衡发展”的原则,明晰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统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将财力更多下沉市县,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在“激动能、转方式、重均衡”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坚实财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财力下沉。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收入分配与激励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在保证每个市县既有财力不受损的同时,将更多的财力下沉基层,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统一规范。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分享制度,统一拉平省与市县共享税种分享比例,消除市县间差异,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经济秩序。

  (三)有效调控。坚定落实省委、省政府严控房地产的决策部署,通过税收分成调控房地产发展,把与房地产关联度最大的两个税种收入大部分集中于省级,把其它产业产生税收的大部分留给市县,倒逼市县发展转型,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均衡发展。提高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重点向中部山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经济薄弱市县倾斜,为市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与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归并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协调的原则,逐步明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省级的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运转和省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以及保持省内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省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所需支出,并为“多规合一”中的空间规划、海岸带和生态敏感区规划管控、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规划管控、中部山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省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省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全省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监察等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属于省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省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省级财政事权委托市县行使的,省级政府承担相应经费。

  市县的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市县政权运转和市县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市县政府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强化市场监管和辖区内有关居民生活、社会治安、城乡建设、公共设施管理、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属于市县的财政事权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使用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市县的财政事权委托省级机构行使的,市县政府承担相应经费。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对体现省级宏观调控意图、跨市县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级与市县的共同财政事权。对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省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按照中央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全省统一标准,并由省与市县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获取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分情况确定省与市县支出责任。

  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与完善补充。

  (二)优化以税收为主体的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

  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固定收入包括中央财政通过调库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规定属于省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市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固定收入包括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按规定属于市县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省与市县共享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含补缴的营业税,地方50%部分,不含中央财政通过调库分配我省的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中央财政通过调库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等9项税收。省与市县分成比例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按20∶80分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30∶70分享,土地增值税、契税按65∶35分享。

  (三)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

  1.税收返还。

  省对市县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以2016年财政结算返还数定额返还。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税收返还,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税收返还和上缴基数,并对收入基数进行考核。

  所得税返还以2016年财政结算返还数定额返还。

  2.体制补助(或上解)。

  为保证各级政府既有财力,以2017年为基期,省对市县因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市县地方税收收入给予体制补助(或上解)。用公式表示为:

  省对某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财政体制计算的2017年该市县地方税收收入-按照调整后财政体制计算的2017年该市县地方税收收入+财政体制调整前2017年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上解额取负数)。

  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体制上解。以后年度市县共享税实际完成数达不到2017年核定共享税基数的,省级财政将依据其影响体制补助情况相应扣减市县当年收入。

  (四)增强转型激励引导。

  1.建立对市县税收超收激励机制。

  积极引导市县摆脱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激励市县在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的基础上做大财政收入增量。对剔除土地增值税、契税后的市县税收增幅超过市县平均增幅的,逐年以省级分享该市县剔除土地增值税、契税后税收环比增量部分给予超收奖励。超过市县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按100%进行奖励;超过市县平均增幅在5(含)-10个百分点之间的,按80%进行奖励;超过市县平均增幅在5个百分点以下的,按60%进行奖励。

  2.完善园区发展激励机制。

  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采用“保既得利益补助基数+省级分享税收环比增量(按新体制计算)的80%”的方式给予奖励。既得利益补助基数是2017年省级财政从洋浦分享的税收收入。如当年完不成该基数,对补助基数核减,被核减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还原。如完成该基数,除保既得利益补助基数外,以省级分享税收收入环比增量的80%给予奖励。

  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以剔除该园区土地增值税、契税后园区税收收入省级分享部分每年给予陵水黎族自治县奖励。

  对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剔除该园区土地增值税、契税后园区税收收入省级分享部分每年给予琼海市奖励。

  除上述3个国家与省级园区外,省内其它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按其隶属关系由市县确定,省级财政不对其另行制定。今后,如园区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由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3.建立总部经济激励机制。

  对各市县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该企业产生的税收省级分享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所在市县,后两年减半奖励,通过省与市县年度财政结算办理。

  (五)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

  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中部山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经济薄弱市县倾斜,为市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与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提供财力保证。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因素,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对生态保护的分配因素权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教育、基本就业、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项,纳入对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类转移支付,增强共同财政事权分类转移支付在提高市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统筹保障作用,激励市县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

  2.进一步统筹整合专项转移支付。

  对于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归并整合。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建立“大专项+工作任务清单”机制,推动教育、农业、水利、林业、生态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不同支出方向资金统筹使用,增加市县分配与使用资金的自主性。积极推进财政涉企资金投入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运用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等多种政策工具与市场化运作模式,支持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3.探索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机制。

  以“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为原则,探索建立以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为试点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由流域上下游市县作为责任主体,明确补偿标准与方式,建立流域联防共治机制。省级财政对流域上下游建立横向生态补偿的市县给予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完善“飞地”政策,发挥其在推动市县产业聚集中的作用。

  四、有关要求

  (一)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顾全大局,共同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二)实施新一轮财政体制后,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完善市县以下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三)收入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规定组织收入和按预算级次办理入库,不得混库。财政部门、国库管理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办理缴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调度、财政预算结算等工作,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五)洋浦视同市县管理,财政收支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算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算决算)。

  (六)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院、检察院、森林公安、食药监以及其他垂直管理部门的经费保障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省对市县年度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

  (八)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相应考虑调整事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12〕7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对三沙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函〔2015〕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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