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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2020年 第3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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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查验现场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海口海关决定疫情期间,在关区海、空运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陪同查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以选择“不陪同查验”或“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陪同查验”方式。选择上述两种方式的,收发货人均无须到场协助海关实施货物查验。

  二、选择上述两种查验方式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12360热线等方式告知海关免于到场查验方式,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认查验计划。

  三、收发货人选择“不陪同查验”方式的,由海关协调相关单位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四、收发货人选择“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陪同查验”方式的,需提供收发货人与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之间的委托证明。海关查验时,通过由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协助完成查验。查验结束后,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五、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查验人员与联系人说明要求,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海关可凭收发货人提供的扫描件,办理货物的验放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不到场陪同海关查验的说明(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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