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4/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公开征集评选,明确优胜作品“启航”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为了规范使用管理,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形象,我办研究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以下简称“自贸港标识”)的使用,加强自贸港标识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贸港标识,是指如下图所示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包括名称、图案、文字、色彩以及组合方式等一整套形象标识系统。
第三条 海南省直属机关服务中心为自贸港标识的所有权人,委托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对自贸港标识图案、文字、色彩以及组合方式进行规范、提供示例,并对自贸港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自贸港标识一般仅用于非营利目的。
第五条 自贸港标识的使用人为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向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报送《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使用备案表》进行报备,《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标识使用备案表》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网站首页进行下载,如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在10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备案意见,则视为同意使用。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定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网站对备案使用的单位及事项进行公开。
以下情形无需备案,可直接使用:
(一)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法定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主办、承办的各类招商宣传、对外交往等非商业目的的活动及活动纪念品;
(二)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自贸港重点园区的主要建筑,以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
(三)海南省各级党政机关内部使用,如内部印刷刊物、纪念品等;
(四)其他经海南省委、省政府允许的情况。
第七条 使用人在使用自贸港标识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第八条 使用人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使用的,由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督促改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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