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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1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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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各市县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激励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在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中排名靠前市县的资金。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级要求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管好用好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资金用途

第四条  每年下半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本年度市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评估工作包括建立评价体系、市县填报数据、企业问卷调查、市县实地调研等程序。评估工作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评估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市县。

第五条 对2021年度起每年排名前5名的市县,每个市县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市县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支持市县开展政策宣传、运行监测、减负调查、管理咨询、创新赋能、创业辅导、企业管理、投融资、上市辅导、人力资源、育才引才、市场拓展、商业策划、政务商务代理、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与维权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完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能力提升。支持市县构建从“创新型企业”到“单项冠军”发展的梯度企业培育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市县为“小升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支持为列入“小升规”重点培育库的企业实施精准对接服务,做好升规纳统服务。支持市县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支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跨行业、跨区域协作以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道路、住房、楼堂馆所等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对资金分配、政策实施目标、使用方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做出要求,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挥省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下达后,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及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奖励资金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资金使用方向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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