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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关于印发《海口海关帮扶企业“防疫情、稳外贸”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4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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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海口关区重点行业和民营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

  一、全力保障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一)确保防控物资“零延时”。在各通关现场设立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企业所需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后续补办相关手续,实现通关“零延时”;对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原材料及成品,提供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元化作业模式办理通关手续。

  (二)简化疫情防控物资通关手续。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凡持有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的,无需进行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海关可直接予以放行。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对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三)提升查验和检验检疫效率。对需要查验或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和实施检验检疫,使用移动单兵查验设备以及H986非侵入式查验设备开展无纸化查验、非侵入式查验,提高查验效能。疫情期间,发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无法到场配合查验等特殊情况,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申请开展“无陪同查验”,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二、延长海关办理期限

  (四)延长税款缴纳期限。企业原税单缴款届满日为2020年2月3日的,企业可在2月18日前缴纳税款,不征收税款滞纳金;2020年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宣传引导企业用好预裁定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帮助企业提高通关时效。

  (五)延长滞报金起征时间。企业从海南进口,并向海口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2020年2月3日;涉及监管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六)延长加工贸易办理期限。因疫情延迟复工导致加工贸易手(帐)册延期、深加工结转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期限的,可相应延期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担保外,原则上无需提供担保。

  (七)延长离岛免税商品提货或验核退保期限。在政策范围内协调中免、海免等免税企业允许离岛旅客因疫情原因退货并释放所占免税额度,待其重新确定离岛日期后可再次购买;对不愿或不便退货的旅客,允许其三个月内搭乘飞机、火车或轮船离岛时提取所购免税品或经验核退还保证金。我关将视疫情发展情况适当延长提货或验核退保期限。

  三、简化海关办理事项

  (八)简化进出口食品通关手续。全力保障进口肉类、水产品等关系民生保障的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对布控查验和检测的进口食品、农产品,优先实施查验、优先安排检测,优先完成合格评定;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食品相关证书出具工作;对急需的消毒除菌类化妆品,可先入境后加贴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先放后检,加快通关速度。

  (九)优化生活必需消费品进口检验方式。继续做好进口医用防控物资快速验放工作的同时,全力保障进口生活必需消费品快速通关,对报关后未命中法定检验的,第一时间通关放行;对于命中法定检验的,优先安排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实行“随到随检”;对于已经获得第三方认证或者检测报告的,可以应进口商要求,凭进口商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简化实验室检测项目。

  (十)支持农产品进出口。加快进口食品农产品检疫审批,对海关总署授权海口海关办理的符合检疫审批要求的进口食品农产品“即报即批”,全力保障粮食、水果、水产品等关系民生保障的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对进境粮食检疫审批初审联系单、进境繁殖材料准调函等业务单证实施远程办理。全面实施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新申请、变更、延续的网上办理,确需现场评审的,予以优先开展。

  (十一)开展网上作业办理海关业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支持企业和个人采用网上办事等“少接触”“无接触”方式办理业务;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国电子口岸等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行政审批、企业注册、减免税申请,原产地证书申领、进出口货物申报等海关主要业务;实行“网络稽核查”“不见面稽核查”,通过电话、邮件、QQ、快递等方式沟通、报送材料,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稽核查的,暂停稽核查程序。

  四、降低疫情对进出口企业影响

  (十二)扩大认证企业通关惠企措施。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一般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的,实行优先培育认证。除总署明确的情形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不启动重新认证。

  (十三)提供统计分析服务。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及时监测疫情对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及航线、人员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开展预警分析,提请企业关注,避免出口贸易受阻。

  (十四)加大技术贸易服务力度。加强特色产业和重点行业的调研和帮扶,灵活运用海关卫检、动植检、食品安全、商品检验技术专长以及原产地签证规则,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技术支持,充分发挥AEO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十五)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远程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对于“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提交的关于业务改革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

  (十六)宽严相济,依法从快办理企业违规案件。加快企业违规案件办理,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原则上不收取案件保证金,不采取行政扣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措施适用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至6月30日,视疫情防控需要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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