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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海口海关公告 2020年1号)

发布日期:2020-01-26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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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中华人名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7号,详见附件1)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海口海关将为有需要的企业和群众提供通关监管帮助,促进疫情防控物资及时通关、“全天候”通关,减少物资滞留成本。海口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之规定,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实施提前申报。紧急情况下,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先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详见附件2)执行。

  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进出境旅客可在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前,可联系海口海关12360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一)货物通关,请联系海口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王强19808985026;

  (二)货物查验监管,请联系海口海关口岸监管处:符策17786905157;

  (三)货物减免税,请联系海口海关关税处:陆一锐17786905118;

  (四)税号归类,请联系海口海关关税处:黎灵述17786905125。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doc

  附件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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