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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 年版)说明

发布日期:2020-02-25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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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3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及《中 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9 号),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编制了《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落实“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及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做加法,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方面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明时间的现有产能要按期限退出;禁止类包括 6 大门类、18 个大类、19条管理措施。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包括两大门类、5 个大类、5 条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

  (二)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于《目录》。国 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于《目录》。

  (三)《目录》中的园区指《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确定的省重点产业园区和市县政府认定的园区。

  (四)特别管理措施后列出的时间点,是现有存量全部退出的时间节点。

  三、管理使用

  (一)本省行政区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园区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依托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

  (三)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组长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负 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专项小组各行业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修订等工作,认真落实专项小组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市县严格执行《目录》;结合部门职能,强化标准约束,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专项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

  (四)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目录》,从其相关规定。

  (五)《目录》为 2019 年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全 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适时修订。

  (六)《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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