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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三亚中央商务区出台《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入园企业,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业务保障奖励、业务创新奖励等。
据悉,奖励对象是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签订投资协议,且注册或迁入园区(税收关系在园区内),开展实质性运营,承诺10年内不迁出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务的企业。奖励对象包括类总部企业及跨境投融资平台、金融服务类企业、上市企业、现代商贸类企业、专业服务企业、文化休闲企业等。
《暂行办法》的附件《奖励标准》明确了具体的奖励标准,如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进驻园区,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国内A股上市企业迁入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等。《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同时符合市级和园区奖励政策规定的,可以叠加享受落户奖励、上市奖励等政策。